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今年上半年,本市印发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明确要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不断提升城市本质安全水平。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为此,条例专设第四章社会共治,规定了“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可以向社会开放,鼓励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实践基地,举办多种形式的安全体验活动”“本市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社会化服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等内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共治。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周边地区安全生产协同机制,统筹协调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开展跨区域安全生产执法协作。推进京津冀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重大安全风险联合管控,加强应急预案衔接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推动京津冀安全生产协同发展。(记者雷风雨)